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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计划生育奖惩条例  (2003年4月22日)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我院的具体情况,对我院的计划生育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制定以下奖惩规定:   1、提倡晚婚晚育。男、女双方年龄分别达到25、23周岁结婚者为晚婚。申请结婚者,首先提交结婚申请书,具体写明双方的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婚姻状况,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单位计划生育宣传员建档后,持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到院计生办开具结婚证明信(聘用制的职工需提交聘用合同书),在一方户口所在地领取结婚证。达到晚婚年龄的青年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   2、因特殊情况,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达到晚婚年龄的职工,须签订晚育合同,交纳晚育押金(提前一个月,交纳100元),达到晚婚年龄后退回押金。未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只享受三天婚假。   3、我院在册的正式职工、合同工、集体工、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未经院计生办开具证明结婚的,处以500元罚款。交纳罚款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发给生育指标。   4、女职工24周岁后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三个月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指独生子女家庭),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5、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十元以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6、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全部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发给。   7、再婚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两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存活子女)的,应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8、按规定生育二胎的职工,须先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回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一切奖励,方可申请二胎生育指标。   9、接受节育手术的给予以下优待: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   (2)经计生办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3)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4)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5)环败流产,休息15天;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以上六项,休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报销手术费,不报医药费。   10、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妇提倡采取长效措施,综合措施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流产者,医药费自理,按病假处理。   11、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在省直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实施前,仍从原渠道解决,由院计生办签字回原单位报销。   12、调入我院的职工,应随调动手续出示原单位计划生育证明,杜绝调动期间的计划外生育。   13、停薪留职的女职工,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参加院组织的健康检查。在外地工作的,每年4月、10月分别向院计生办交两次孕检证明。   14、各级领导要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杜绝计划外生育现象发生,否则,将对主管计划生育的领导、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处以罚款,并实行一票否决权。若院内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者,对主管计划生育的院领导处以500元,处级领导300元,计生专兼职干部200元的处罚。对其所在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1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6、豫农科办[1996]1号文件附件(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