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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直单位原有账户存量资金盘活政策的通知

2018-09-10  财务处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直单位原有账户

存量资金盘活政策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政策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盘活省直单位原有账户存量资金有关政策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盘活原有账户存量资金的重要意义

省直单位原有账户是指2003年省级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时,在单位零余额账户之外保留的基本账户、基建账户、公积金账户、贷款账户等原有账户。原有账户存量资金按来源分为财政存量资金和非财政存量资金,其中:财政存量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拨款(包括省级财政和非省级财政)形成的沉淀资金;非财政存量资金是指由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非财政拨款形成的沉淀资金。

去年以来,国务院多次把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作为稳增长保态势的重要措施,要求各地各部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统筹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重点领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规定,省直单位原有账户财政存量资金属于已列财政支出而未形成实际支出的剩余资金,按性质属于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其净结余和结转两年以上未使用的资金应交回财政统筹使用。国务院督查组、财政部、审计署在对我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时,明确要求我省对省直单位原有账户财政存量资金问题进行清理盘活,并将其作为问责追责的重点事项之一。国务院第二次大督查中,4个省(市)对有关单位或市县政府因存量资金应交未交或应交回未及时交回,给予52人行政记过、行政警告、诫勉谈话等处分。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确保国家稳增长政策落实的高度,充分认识盘活原有账户财政存量资金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站位全局,积极履职尽责,确保将盘活存量资金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作用。

二、盘活原有账户存量资金的政策和程序

按照国务院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盘活省直单位原有账户存量资金按以下政策和程序执行:

(一)结余资金和结转两年以上的财政存量资金统一缴回省财政。对于截止20158月底单位原有账户财政存量资金中结余资金和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转资金,由各单位于1025日前缴回省财政。应缴回资金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实际支出的,以及近期省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原有账户存量资金安排的项目(详见附件)中涉及应缴回资金的,不再进行追溯。本次批准安排的项目资金2015年底仍未支出完毕的,统一按新政策办理。各单位缴回资金统一缴入省财政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账号:160000000002271001;开户行:国家金库河南省分库;行号:011491001005),同时要在缴款票据摘要栏标注“缴回单位原有账户结余资金”字样,以便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二)结转未超过规定期限的财政存量资金要加快执行。对于单位原有账户财政存量资金中2013年和2014年形成的结转资金,各单位要抓紧制订消化计划,加快支出进度;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调剂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其他新增硬性缺口和事业发展支出。到今年底,2013年结转资金仍有剩余的,由各单位按政策规定于2016120日前缴回省财政。

(三)非财政存量资金由各单位自行尽快消化。原有账户中的非财政存量资金,由各部门按规定自行分类制定消化计划,加快支出进度,尽快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201510月起,各部门要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本部门原有账户存量资金区分财政存量资金和非财政存量资金消化情况并附《省直部门实有资金账户结转结余统计表》报省财政厅备案。以后年度,在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要求前,省直单位原有账户存量资金盘活政策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切实落实盘活原有账户存量资金工作责任

根据新预算法和国务院政策规定,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也是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把盘活原有账户存量资金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安排专人负责,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核实原有账户存量资金规模、区分资金性质、界定结存时间,并严格把握盘活时限要求,加强督促检查,该缴回的要主动缴回、该加快支出的要及时支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今后,在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应缴未缴、缴款不及时、支出不合规、弄虚作假、支出进度慢、盘活存量不力等问题的单位,省财政厅将进行通报或约谈,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问责追责。

 

 

 

                 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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